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的特殊条件《保安效劳管理条例》第十条:呼和浩特保安服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效劳的保安效劳公司,应当契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效劳的规划、规划请求,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则的条件,并契合下列条件:(一)有不低于钱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;(二)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%以上;(三)有契合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指使用管理条例》规则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;
(四)有契合国度规范或者行业规范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、报警设备。
(四)设立保安押运公司提交的特殊材料
《公安机关施行保安效劳管理条例方法》第十条: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效劳的保安效劳公司,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方法第九条规则的资料外,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(一)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;
(二)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%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;
(三)呼和浩特保安服务价格契合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指使用管理条例》规则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资料;
(四)契合国度或者行业规范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讯、报警设备的资料;
(五)枪支平安管理制度和保管设备状况的资料。
(五)保安效劳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请求
《保安效劳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则:保安效劳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,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契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则条件的资料。
《公安机关施行保安效劳管理条例方法》 第十条规则:呼和浩特保安服务保安效劳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,无需提交本方法第九条规则的资料。